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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2019]16号学生违纪的处分规定(1)

2020年12月15日 21:10:54 访问量:1654

 

新乐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文件

  

 

新职教[2019]16

 

新乐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关于学生违纪的处分规定(试行)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交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退

6)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分为半年、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安保处、教育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与劝退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

2)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

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

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

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 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劝退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校园内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凡是以现金、饭卡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赌资在1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赌资在10-5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元以上者给予劝退及开出学籍处分。

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给予记过处分;

5)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给予记过处分。

6)在教室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课,有玩手机、睡觉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经查多次仍不悔改的,给予劝退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一般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一般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100元以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恶意破坏特种器材设备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2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2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50元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元以上给予劝退及开处学籍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还,不能退还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2)恶意借钱不还者;以支使同学跑腿、洗衣、打扫卫生等形式欺负弱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的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

1)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聚众械斗或联系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罚;

4)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器械入校者,从重处罚。

(二)直接参与者(打架中动手):

1)未造成人员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者,均从重处理;

4)持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若造成人身受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三次以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人员受伤,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视伤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对于煽动事件发生、造成事态扩大、妨碍事后处理等不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因隐瞒或歪曲真相,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同时涉及上述两项或以上行为者,在其中最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六)打架事件中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关医药费,拖欠或拒赔者,学校将从重处理,并视情况联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酗酒或酒后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抽烟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保安)管理者经教育积极配合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佩戴首饰、奇装异服经劝导不改者;

3)化妆、染发、烫发、携带宠物进校、进营业性网吧经劝导不改者;

4)带外卖进校,经劝导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故不能按时回宿舍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晚归不服从管理,拒绝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四条 在寝室、教室使用充电式热水袋、电夹板、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发安全事故或经教育劝导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场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天按6课时计,3次迟到计旷课1课时):

1)一学期累计超过7课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超过30课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连续七天或累计超过60课时,给劝退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

2)有反映他人违纪行为、如实反馈情况等立功表现;

3)主动进行退赔;

4)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5)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2)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3)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作伪证;

4)再次违纪或屡教不改;

5)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6)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类似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1)警告至记过处分,由安保处或教育处审批;

2)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安保处或教育处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

3)警告及以上处分通告全校各个班级。

第二十三条 撤销处分审批程序:

(一)考察期限(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开始计算)

1、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3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

3、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8个月;

4、留校察看考察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

5、劝退和开除学期处分不可撤销。

(二)撤销处分程序

1、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进步且考察期满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需受处分学生按时参加思想报告会,并有书面汇报及班主任评语,经本人申请,班委讨论,并附班主任及两名任课老师的书面意见,报教育处、安保处审核办理;

3、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撤销;

4、有明显进步者,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保处、教育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条例停止执行。

 

 

 

 

 

 

 

 

 

 

 

 

 

 

 

 

 

 

报:校领导

抄送:各科                     2019116日印             

(共印40份)

编辑:教育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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