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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职教中心奖学金条例

2020年12月15日 15:27:13 访问量:1181 作者:新乐市职教中心教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新乐职教中心在校学生努力学习,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设立奖学金制度,以奖励本校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为规范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审批、发放等项环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对象:所有新乐职教中心在读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奖项设置如下:

特等奖:500/·

一等奖:300/·

二等奖:200/·

三等奖:100/·

进步奖:100/·生、50/·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优等,在学校体育素质达标测试中良好以上,非考核科目及格以上;

2、考试在学校统一组织、统一监场、统一阅卷的情况下产生的成绩;

3、升学班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及专业理论,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含技能测试成绩;

4、就业班以参加省市级技能大赛成绩为主。

5、奖项分配:

1)升学班:

特等奖:500/·生,条件:各科成绩均达到95分(百分制)以上,每个年级2名;

一等奖:300/·生,条件:总成绩平均90分(百分制)以上,每个年级5名;

二等奖:200/·生,条件:总成绩平均85分(百分制)以上,每个年级10名;

三等奖:100/·生,条件:总成绩平均80分(百分制)以上,每个年级15名;

进步奖:30/·生、20/·生,条件:语数外年级排名前进50名以上,30/·生;前进30名以上,20/·生。

2)就业班:

在省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或团体一等奖的成员,300/·生。

日常表现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奖品。

第五条  在奖学金评选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男女同学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损中学生文明形象者;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3、抽烟,偷窃,阅览、传播黄色书刊、网站、音像制品者;

4、在校期间上网吧者;

5、打架、斗殴者;

6、考试作弊者;

7、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8、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校纪处理或处分者;

9、经学校考核小组认定,有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1、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2、凡同时具备不同等级获奖条件者,按高的等级一次发放;

3、获奖名额不突破,由高到底排序产生,但可以缺;

4、奖学金的发放程序为:

1)由教务处核算各年级学生学期成绩情况,确定获奖候选人;

2)教育处协同教务处审查核实,由校长签署意见;

第七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新乐市职教中心。

 

新乐市职教中心

20191011

编辑: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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