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文件
新职教[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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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职教中心
关于加强病、事假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病、事假管理,确保我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病假管理
教职工生病,需要请假休息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医院对疾病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的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在当前时间段治疗阶段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影像等资料和药费票据等上报学校按照程序审批,提交的诊断材料不具备相互印证效力的,不予批准;仅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的,不予批准。
病假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文件(冀人发【1998】296号)执行,对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教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病假管理其他事项
(一)病假教职工由所在科室进行管理,每月定期与病假教职工联系,及时掌握病假教职工状态,并将病假教职工情况按月报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教职工请假时间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执行,超出批准时间未回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四)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及以上者,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相关规定予以解除人事关系。
二、事假管理
教职工确实有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连续请假1—3天的,每天扣40元;连续请假4-5天的,每天扣60元;连续请假6-7天的,每天扣80元;特殊情况经过校班子会研究超过7天的,依次类推,最高每天扣150元。
三、早晚自习管理
早晚自习单独请假的每次扣20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办室。
报:校领导
抄送:各科室 2019年5月27日印
(共印35份)